一
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即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在先的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而申请在后的予以驳回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申请日不同的,申请在先的优先审查,优先注册,申请在后的予以驳回。申请日相同的,优先考虑使用该商标的人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最早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据。
二
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自愿注册原则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商标注册 。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均可以使用,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不同。商标使用人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是否申请注册以及确定企业商标战略,例如,一些地产自销、试产试销、短期经营的商品使用的商标均不注册,而那些长期生产经销、质量稳定可靠、有市场潜力的商品使用的商标应当及时申请注册。
我国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对极少数商品保留了强制注册的要求商标注册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依此法律规定,某些商品的商标必须注册。目前,我国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
三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赋予其成员国国民申请工业产权时在申请日期上享有的优先权益商标注册 。公约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期限是6个月,对于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的临时保护可以给予优先权,期限也是6个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先申请原则,要求申请的客体具备新颖性,申请人同时在国内外几个国家提出同样的申请是难以实现的,而优先权则解决了这个难题。
优先权有两种,一种是由首次申请产生的申请优先权,另一种是由首次使用产生的使用优先权,也称展览优先权商标注册 。
1. 申请优先权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注册 。
2. 展览优先权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这就是展览优先权商标注册 。
优先权并不自动产生,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或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商标注册 。
四
分类申请原则
分类申请原则是指商标注册时必须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商品或服务名称商标注册 。实行商标注册制的国家都规定了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不得注册相同的商标。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已加入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该协定规定根据商品的性能、用途、原料、生产工艺和服务性质等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大类(其中商品34大类,服务11大类)。只有按照既定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进行注册,商标局才能按照类别进行检索和审查,防止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出现两个相同的注册商标。